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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学者谈修订中的《婚姻家庭法》

1998-09-26 来源:光明日报 梅世雄 我有话说

有关部门正在把我国1980年制定的《婚姻法》修订为《婚姻家庭法》,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。关注的焦点有两个:一是离婚的条件是否应该由“感情确已破裂”改为“婚姻关系破裂”,如果改,是否意味着离婚的难度有所加大,限制了离婚自由;二是新法是否应干预婚外情,如干预,限度何在?近日,我国法学界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大文认为,修改现行婚姻法最主要的目的是填补该法中存在的大量的立法空白。例如怎样处理违法婚姻,完善抚养制度;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。我们今天所要做的,不是要使将来离婚更加严格,限制离婚,而是使离婚在法律上有更加准确的规定。至于婚外情,他认为这不是法律问题,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。“感情破裂”与“婚姻关系破裂”只是提法不同,其实它们在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中是一致的。

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指出,我们在离婚法上作一些补充规定,将“感情破裂”改为“婚姻关系破裂”,这样做比较好操作。问题在于,有的同志以为这样就有限制离婚的嫌疑,还有,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要给对方以赔偿,这就增加了离婚的难度,实质上这是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了。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,这是合情合理的。谈到婚外情时,她认为第三者要另案处理,由其他的途径来解决,不应由法律来规定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明侠认为,“感情确已破裂”非常抽象,这在法律上操作起来十分困难。如果叫“婚姻关系确已破裂”或“夫妻关系确已破裂”,可以限定法官的意志,便于法官操作。例如,夫妻一方有婚外恋,要求离婚,另一方不同意,这时婚姻关系确已死亡,法官不能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许离婚。他的同事李银河指出,《婚姻家庭法》万万不能加上惩罚第三者这一条款,如果加上,就变成了通奸法。当然,美国一些州有通奸法,但这是落后的,我们不能学。夫妻双方要互相忠贞是否应写进该法,这要慎重考虑。婚外恋是不道德的,但这仅属道德问题,不要用法律去制裁。就算有婚外性行为,也是不道德问题,只有重婚才是犯罪。

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则认为,《婚姻家庭法》应加进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贞的义务这一条。既然走进婚姻的殿堂,作为夫妻,就应对对方负责任。但是,有关条款又规定“一方不忠贞时,另一方可请求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办”,让公安机关帮助捉奸,这是可笑的。这毕竟是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,如果需要公安机关去排除障碍的捉奸,这种婚姻还有什么维持下去的必要?为什么不离婚?

由此看来,新的《婚姻家庭法》并没有增加离婚的难度,它只是为了减少适用中的主观随意性,改进日常审判工作,从而使原来的《婚姻法》更趋完全化、具体化和科学化。同时,多数专家认为,新修订的法律也不会认为婚外恋是一种违法行为,它只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,有婚外情的人应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,而不应受法律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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